防火卷帘设置的有关规定
在《高层民用建筑防火规范》等消防技术规范中防卷帘的设置要求主要有以下几条:
1.《高规》第4.2.4条:两座高层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1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2.《高规》第6.3.3.4条:消防电梯前室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或具有停滞功能的防火卷帘。
3.《高规》第5.1.4条:高层建筑内设有上下层相连通的走廊、敞开楼梯、自动扶梯等开口部位时,应按上下连通层作为一个防火分区,其允许1大建筑面积之和不应超过本规定第5.1.1条的规定。当上下开口部位设有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或水幕等分隔设施时,其面积可不叠加计算。
4.《高规》第5.1.5.2条:与中庭相通的过厅、通道等,应设乙级防火门或耐火极限大于3.00h的防火卷帘分隔。
5.《高规》第5.4.5条: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6.设备对防火卷帘的控制,应符合以下要求:6.3.8.1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两侧,应设置火灾探测器组及其警报装置,且两侧应设置手动控制按纽;6.3.8.2疏散通道上的防火卷帘,杭州防火卷帘,应按下列程序自动控制下降:
(1)感烟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至距地(楼)面1.8M;
(2)感温探测器动作后,卷帘下降到底;6.3.8.3用作防火分隔的防火卷帘,防火卷帘厂,火灾探测器动作后,卷帘应下降到底。
在某些场合,修建内不装备消防中心操控体系,防火卷帘门仅借助于防火卷帘门的消防操控电器箱实现防火卷帘门的防火规则运转程序。
在这种情况下,当火灾发生时,烟雾传感器接纳的火灾信号直接传至防火卷帘门的消防操控电器箱。
防火卷帘的顶部的箱体内部是空的,防火卷帘公司,通过安装在防火卷帘顶部的挡板来进行防火和防烟,其内部空间与气体灭火系统防护区之外的空间是连通的,气体喷放出来灭火时,能通过内部的连通空间逸散到防护区之外的空间,如连通开口过大超过气体灭火要求的灭火浓度时,就达不到灭火的目的,如果其连通的开口尺寸在允许的泄露范围内,则可以使用防火卷帘,同时其可以作为气体灭火系统的泄压口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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